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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充气卡通人高沃代理“贝铭气模BEIM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胜诉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8 51 次浏览

  ”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可充气广告物,布告板,充气娃娃(非医用性助器),非金属固定毛巾分配器,野营睡袋,非医用气垫,软垫,婴儿游戏围栏用垫,布告牌,非金属数字牌”商品项目上。

  王勇超认为诉争商标原注册人查晓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原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取得了商标注册,该行为违反了城市信用原则,请求依据(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的规定,请求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知识产权作出裁定认为,经温州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可知,未查询到注册号为985、经营者为查晓金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且原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或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故我局合理认为,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系伪造,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叁陆零公司不服,委托我所在法定期限内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自诉争商标注册以来,原告一直在持续积极地使用诉争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背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款的立法本意。

  一审行政判决书认定:根据在案证据,诉争商标原注册人查晓金为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诉争商标转让前,原告经查晓金授权,合法使用诉争商标。2012至2020年间,原告与多家公司签署了定作合同,制作并销售贝铭气模毛绒熊、充气帐篷、卡通气模等商品,并提供了相应的发票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原告在淘宝、充气卡通人充气卡通人天猫等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贝铭气模充气拱门、充气卡通人充气卡通人偶、充气灯箱等商品,并提供了2010年以来部分订单截图。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充气卡通人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具备对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意图,且已投入市场使用。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存在以欺骗手段及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款的立法本意和所要规制的行为不同,被告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001年12月《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充气卡通人知识产权2007年发布《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第1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负责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充气卡通人”,充气卡通人即要求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充气卡通人其目的是为了制止自然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行为,也就是说申请商标注册应以使用为目的。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款的立法本意指商标注册人明知不符合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要求,但仍恶意欺骗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善意的,是以使用为目的的,充气卡通人虽然在申请注册时提交的资料存在瑕疵,但不违反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以杜绝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的本意,也即不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最终法院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